來源: 時間 : 201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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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假制度:
(1)事假一律寫請假報告單,病假持醫院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2)部室負責人請事假或出差,要報告分管本部室的黨組領導或黨組書記;干事請事假3天以內的由部室負責人審批,3天以上的報分管本部室的黨組領導審批。
二、年休假制度:
(1)凡本會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2)休假時間: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工作人員在一個年度內,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療養天數已達到本人休假天數的,均不得安排休假。
(4)凡當年已享受了年休假,而在本年度內療養時間或事假、病假累計達到上述天數的,翌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年休假原則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超過兩次。休假時間不得跨年度使用。
(6)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在此期間去外地旅游、探親訪友等,除醫藥費按規定報銷以外,其它一切費用自理。
(7)工作人員休假,應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在不影響完成各項任務的前提下,分期分批進行,休假前應提出書面休假申請,一般工作人員休假經部室負責人批準,處級以上干部休假經分管的黨組領導批準,休假申請送人事處備案。
三、探親假制度
(1)我會機關工作人員探望異地工作的配偶,每年給假1次計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1次計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1次計20天。
(2)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車船費可予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
四、婚產假制度
(1)我會機關工作人員結婚可休假3天,實行晚婚者可增加婚假12天。
(2)我會機關女職工正常產假90天,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1個月,其中實行晚育者,再增加產假1個月。產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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