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時間 : 201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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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現就省作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黨費收繳以月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四條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由機關黨委報省直工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五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六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七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八條 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機關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直工委轉省委組織部,再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九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一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二條 機關黨委根據在職黨員實際交納(要與應交數相等)黨費總數的65%上繳省直工委,35%機關黨委留用;離退休黨員根據實際交納(要與應交數相等)黨費總數的50%上繳省直工委,另50%比例定期撥給離退休黨支部作為開展活動的費用,專款專用。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四條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黨支部和優秀共產黨員;(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第十五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機關黨委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十六條 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機關黨委提出申請。省直工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
三、黨費管理
第十七條 留存黨費由機關黨委交省作協財會室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機關黨委應當在黨員大會上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審議和監督。
第十九條 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2月16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湖南省作家協會
20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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