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時間 : 201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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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省作協機關干部的服務意識、效率意識和廉政意識,改進機關作風,樹立機關工作人員的良好形象,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結合習近平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省委省紀委文件和我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省作協全體在職員工(含聘用人員)。
第三條 省作協全體在職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上班時間炒股、玩電子游戲、打牌、下棋、打麻將、出入休閑娛樂場所等;
(二)工作中刁難或以粗暴方式對待服務對象;
(三) 對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工作事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頂著不辦或超過規定時限辦結;
(四)工作日中餐飲酒;
(五)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曠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六)索取、收受服務對象財物,或者接受服務對象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活動,或者在服務對象處報銷費用;
(七)酒后駕車;
(八)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影響機關形象的行為。
第四條 有本規定第三條第(一)至(五)項和第(八)項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崗位、停職檢查處理;情節嚴重的,引咎辭職或給予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辭退處理。涉嫌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
有本規定第三條第(六)和(七)項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職,再視情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本規定第三條第(四)項所列情形,不包括開展文學活動和公務接待。
第五條 引咎辭職和受到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崗位、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定為稱職以上等次。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規定執行。
引咎辭職和受到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影響期滿后擬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在作出決定前還應當征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 省作協主要領導和各部室負責人要加強調查研究,注重調研實效。要著眼于湖南文學發展和文化強省以及作家和文學工作者集中關注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定期下基層,加強對日常工作的聯系和調研,宣傳有關政策,及時掌握和了解干部職工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或典型經驗,幫助基層研究解決實際問題,總結工作經驗教訓,不斷提高基層工作水平。省作協領導每年開展的調研工作情況,應列為年度工作述職的內容之一,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嚴格財務管理,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堅持按程序、按規矩辦事。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標準,禁止超標準使用和豪華裝修,按照簡潔樸素、節能環保的原則配備辦公家具和設備。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嚴禁公車私用。嚴格規范會議活動和接待工作,嚴禁借會議、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大吃大喝,發放紀念品、組織公費旅游和各種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第八條 機關黨委應根據本規定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具體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執行。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在追究直接責任人員責任的同時,還應當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有關規定,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第九條 本規定由省作協黨組和機關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部室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工作紀律。
湖南省作家協會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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