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南省散文學會 時間 :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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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湖南省散文學會
第二條 本會的人員組成和性質:湖南本地人或者長期在湖南生活、工作、學習的外地人以及外地湖南籍人,從事散文創作、評論、研究、教學以及熱心散文學會事業發展的作家、教師、理論工作者、編輯與工作人員,自愿結成的具有學術性、專業性省級社會團體。本會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倡導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弘揚真善美,推動散文創作,活躍散文學術研究,為繁榮和興旺湖南散文事業作出貢獻。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作家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大道186號毛澤東文學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文學藝術學養;堅持正確的散文創作方向,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和湖湘優秀文化傳統,支持和鼓勵會員大膽探索,勇于創新,不斷提高創作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多出優秀作品,為繁榮湖南文學事業做出貢獻。
(二)發現和培養散文文學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的新生力量,關心散文創研人才的成長進步,發展和壯大湖南散文創研隊伍。
(三)努力辦好本會所屬的會刊和微信公眾號。堅持正確導向,不斷提高質量,努力實現思想性和藝術性的統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
(四)增進同兄弟省、市、自治區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海外僑胞散文作者、評論家的聯系、交流和友誼。
(五)加強散文理論研究工作,組織會員對古今中外的散文作家、作品、思潮、流派進行研究,重點關注現代散文歷史和當代散文現狀研究;組織會員進行散文教學、研究和創作方面的專題調查,及時提供國內外散文研究的信息;組織會員對高校、中小學學生和廣大青年進行散文專業知識及成果的傳播、推介。
(六)有計劃地舉辦各種類型和專題的散文研討會、筆會、講習班、進修班、培訓班、朗誦會、采風活動、征文比賽活動,進行學術和創作的交流活動。
(七)推介、宣傳會員創作成果;組織、推薦優秀會員參加省以上文學團體組織或文學活動;組織、推薦會員優秀散文作品在各類文學期刊、報紙副刊發表,參加省以上各類文學研討、評獎活動。
(八)為會員的文學創作和研究提供支持服務。
(九)辦理主管單位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參加本會組織;
(三)在散文創作、評論、理論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專業和業務作者、評論家和理論工作者;
(四)在散文創作、教學和研究方面具有一定水平的教育工作者;
(五)重視、關心散文創作與理論研究的出版社、報刊編輯;(六)熱心本會管理、服務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進行資格審查;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天;
(五)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本會通知其參加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和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學會屆滿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作家協會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展開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學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召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作家協會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作家協會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作家協會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或委托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向會長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負責本會的財務管理與核算;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補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員入會時須一次性交納會費3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作家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議費、差旅費標準,專(兼)職工作人員工資(補助)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定后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內,經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作家協會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作家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作家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作家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湖南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于2021年5月30日經湖南省散文學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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